天津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节选)(2022年)
天津市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节选)
三、发展领域
(三)儿童与教育
策略措施:
12.健全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加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教育引导儿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主体责任。
4.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
5.用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熏陶儿童,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6.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7.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8.儿童家长每年接受2次以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以上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9.健全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
策略措施:
1.坚持把立德树人贯彻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日常生活中开展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养成爱国爱家、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扶残济困、勤俭节约等好思想、好品德、好习惯。增强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据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在家庭中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乐于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及时为家庭提供分类指导和福利保障。
4.引导家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父母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家庭美德,践行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宣传弘扬好家风,不断丰富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引导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浪费。
5.重视良好亲子关系的建立。引导家庭建立有效亲子沟通方式,加强日常亲子交流,开展亲子活动,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充分利用各类公益性设施、场所和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支持和助力家庭开展亲子活动。重视亲子阅读指导,分年龄段推荐优秀阅读书目,培养儿童阅读好习惯。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有条件的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专区。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
6.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各区依托家长学校、儿童之家等现有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站点),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促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共享。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社区(村)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进一步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标准和行业认证体系,开展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政策体系。推进天津市家庭教育立法及实施。出台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落实产假制度,提高生育津贴,增加父母育儿假。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作为家庭支持政策的优先领域。规范家政服务标准,提高家庭服务智慧化和数字化水平。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落实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
9.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学术型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壮大家庭领域专业研究队伍,推进研究成果积极转化利用,为更好地开展家庭领域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5.完善落实监护制度。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要求,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依法规范监护责任落实,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辍学行为。加强对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落实强制家庭教育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担任,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