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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

2004-10-01     来源:家庭教育工作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于2004年颁布。

  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的通知
  妇字〔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目标,积极实施全国妇联、教育部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现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
  二、评估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对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效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求实性原则。根据“十五”计划的3个分区要求,对家庭教育工作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把检查评估作为推进工作的过程。
  (三)发展性原则。检查评估要注重总结新经验,推动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检查评估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评估内容
  (一)目标管理(占总评估的40%)
  1、多元化、系列化的家长学校办校率。
  2、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指导者参加业务培训率。
  3、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
  4、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的拓展。
  5、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指导。
  (二)组织实施(占总评估的30%)
  1、领导组织状况
  (1)领导重视、关心、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2)妇联、教育部门有家庭教育专兼职干部,责任分工明确。
  (3)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健全。
  (4)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家庭教育专栏,宣传家庭教育知识。
  (5)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咨询站或热线)。
  2、制度建设情况
  (1)制定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
  (2)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儿童发展纲要。
  (3)考核和表彰制度健全。
  3、家庭教育经费有保证,并能及时到位。
  (三)效益成果(占总评估的30%)
  1、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
  2、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
  3、各类家长学校办校合格率
  4、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
  四、评估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妇联和教育部门紧密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工作。
  (二)严格评估标准。依据“十五”计划的具体目标和分区要求进行检查评估,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监测评估目标相一致。
  (三)保证评估进度。2006年初,各地区完成家庭教育工作自查评估。全国妇联、教育部在各地区自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用好评估成果。通过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方向,为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奠定基础。
  附件:1、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指标解释
  2、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数据采集表
  附件1: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指标解释
  一、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
  (一)定义: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中接受科学育儿知识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新婚夫妇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参加新婚夫妇学校学习的户数/新婚夫妇登记总户数
  孕妇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参加孕妇学校学习的人数/孕妇总人数
  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0-18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的家庭数/0-18岁儿童家庭数
  二、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
  (一)定义:0-18岁儿童家长中接受科学育儿知识的比例在“九五”终期评估基础上巩固、提高。
  计算方法:
  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2005年0-18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率/2000年0-14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率
  (由于“十五”期间0-18岁儿童家长基数比“九五”期间0-14岁儿童家长基数大,因此按照此计算方法计算的巩固率只要达到80%以上,即算达标)
  三、多元化、系列化的家长学校办校率、合格率
  (一)定义:本省(区、市)内妇联、教育、卫生、民政、关工委等机构开办的各类家长学校与应办家长学校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中小学校、幼儿园已开办家长学校数/中小学校、幼儿园总数
  (三)合格家长学校标准:
  1、根据家长需要及家庭教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家长对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基本满意。
  2、家长学校工作纳入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总结、有师资、有辅导教材、有经费。
  3、有计划地培训家庭教育骨干,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评估方法:实地抽查部分家长学校、召开家长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
  四、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指导者参加业务培训率
  (一)定义:妇联、教育、卫生、关工委等部门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参加区县以上相关业务培训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参加业务培训率=各相关部门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管理者参加过区县以上相关业务培训数/各相关部门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管理者总数
  (三)评估方法:查阅资料、听汇报。
  五、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
  (一)定义:在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的情况。
  (二)计算方法: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亲子俱乐部、0-3岁早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统计当地的社区数、在社区建立的各种家庭教育组织机构数、规模(专兼职工作人员数、使用面积、有关设施等)。
  (三)评估方法:查资料、听汇报、实地考察等。
  六、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的拓展
  (一)定义:各省在组织、机构、现代传媒、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拓展。
  (二)计算方法:
  1、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情况。
  2、社会家庭教育机构情况。
  3、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情况。
  4、省、地(市)、县(区)创办家庭教育报纸、刊物情况(数量及名称)。
  5、省、地(市)、县(区)新闻媒体开辟家庭教育专栏情况。
  6、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咨询站或热线)情况。
  七、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指导
  (一)定义:家庭教育调查报告、理论研究成果、辅导教材编写情况。
  (二)统计方法:
  1、家庭教育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各类会议上发表、交流情况。
  2、运用和推广省级家庭教育研究成果情况,编写省级家庭教育辅导材料情况。
  八、领导组织状况
  (一)领导重视、关心、参与家庭教育工作:县(区)及县以上领导(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听取汇报、研究工作,关心和参与重大活动;妇联、教育及有关部门有年度计划和总结。
  (二)妇联、教育部门有家庭教育专兼职干部,责任分工明确。
  (三)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健全。
  (四)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制定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家庭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考核和表彰制度。
  九、家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对家庭教育工作给予经费投入。